柳州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支出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柳职院字〔2017〕11号)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明确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和责任,强化经费支出审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管理制度,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经费支出概念
本办法所指的经费支出,是指学校财务处负责核算和管理的全部经费支出,包括教育事业经费、科研事业经费、基本建设经费和代管经费等各项经费支出。
第二条 审批人的确定
各项经费支出的审批人,根据经费来源、职责分工、归口管理及支出额度等情况,分别予以确定,实行分级审批。原则上为单位及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经费支出审批原则
各级审批人要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审批职责,遵循以下审批原则。
(一)“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原则
各级审批人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所授权限,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权责分工:
经办人负责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填写报销单,对经费报销的真实性、合理性、必要性进行审核把关,依据提请各级领导进行审批。
经办部门负责人对经费报销的真实性、合理性、必要性及事前申请一致性进行审核把关。
经办部门分管校领导对于所分管业务财务支出行为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必要性进行审核把关。
业务归口职能部门负责人对归口管理经费支出的专业性、合理性、必要性进行审核把关。
财务处会计人员对报销票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规性,事前审批流程的合规性等进行审核把关,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报销支付。
经费支出审批人(含核算科科长、财务处副处长、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校长)对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进行审核把关。
(二)“财务一支笔”原则
1.各部门经费支出的审批人,原则上为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外出1个月以上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书面授权到财务处备案,被授权人原则上为部门中层领导职务。
2.审批人不能审批本人、配偶、直系亲属经办的经费支出业务。
(三)严格预算控制原则
1.学校各项经费须严格按预算进行归口管理和控制。年度预算方案,提交办公会审议和党委会审定后,最后下达各部门。为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各部门须在下达的经费预算额度内,按规定用途,控制好预算经费的使用。
2.所有经费支出必须有预算安排或有确定的资金来源。没有落实经费预算或来源的项目,任何部门不得执行,否则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条 经费支出事项事前审批权限规定
经费支出事前审批是指各部门在做某件事情前,需要向有关部门或领导请示,经批准同意并获得资金支持后方能实施的行为。其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一)一般事项事前审批权限
一般事项是指各部门使用本部门预算购买办公用品、各类耗材、图书资料、报刊杂志等;以及支付邮电费、交通费、印刷费、维修费、实习费、会费、学生活动费等经济业务。其中,涉及以托收方式支付“电话费、水电费”和按政策支付的养老、保险等经济业务、以及按合同支付“物业费、贷款利息”等经济业务不需要走事前审批流程。
具体审批规定如下:
1.支出金额在3,000元以下的,而且是用本部门预算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2.支出金额在3,000元至50,000元(含50,000元)的审批流程:经办人→部门(或项目)负责人→业务归口部门负责人→财务处处长→分管校领导→总会计师。
3.支出金额在50,000元以上的审批流程:经办人→部门负责人→业务归口部门负责人→财务处处长→分管校领导→总会计师→校长。
(二)特殊事项事前审批权限
特殊事项是指学校按有关规定需要重点监管的经济业务。如涉及购买固定资产;公务接待;支付专家评审费、讲座费、劳务费、各类奖励、零星津补贴、零星工作量等人员经费;以及学生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工资等经济业务。其中,日常的职工工资、课酬、工作量发放业务不需要走事前审批流程。具体审批规定如下:
1.支出金额在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的审批流程: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处处长→分管校领导→总会计师。
2.支出金额在50,000元以上的审批流程: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处处长→分管校领导→总会计师→校长。
(三)公务出差事前审批权限
公务出差按《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柳职院字〔2015〕22号)办理事前审批。具体审批规定如下:
1.出差人数≤3人(不含部门行政负责人),由部门行政负责人审批。
2.出差人数>3人或需要乘坐飞机的(无论出差人数为几人)的审批流程:经办人→部门行政负责人→分管校领导。
3.部门行政负责人出差的审批流程:经办人→部门行政负责人→分管校领导。
公务出差事前审批说明:审批是按经费来源、出差人数及是否乘坐飞机进行审批,审批时不受金额多少的限制。使用本部门经费时,按以上审批流程;经费不是本部门经费时,还需经费所属部门审批。差旅费依据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凭票据实报销。
(四)公务借款事前审批权限
原则上不办理公务借款,特殊原因需公务借款的,必须事前提出申请,待批准后才能借款。具体审批规定如下:
1.借款金额在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的审批流程:借款人→部门负责人→财务处处长→分管校领导→总会计师。
2.借款金额在50,000元以上的审批流程:借款人→部门负责人→财务处处长→分管校领导→总会计师→校长。
(五)会签规定
一般事项和特殊经费支出事前审批时,会签情况如下:
1.凡支付金额<3000元且使用本部门经费的不需要归口管理部门事前审批,支付金额≥3000元的需要归口管理部门审批。
归口管理部门是指负有承担该项业务管理和专业指导职责的专门部门。比如①“公务接待”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学校办公室;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实训室建设等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为教务处;③“教改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为职教研究所;④“科研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为科技处;⑤“人才进引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为组织人事处;⑥“职工培训、读书深造、挂职锻炼等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为教师发展中心;⑦“学生资助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为学生处;⑧“设备、器材等物资采购、基建维修、网络维护费和使用费”归口管理部门为后勤处等。
2.属跨部门使用经费的,不管金额多少需经费所属部门事前审批。
3.经事前审批后,涉及采购或服务合同签订的事项,还需办理合同会签。
第五条 经费支出事后报销签字审批规定
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各部门在发生经济业务以后,必须到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并按财务处要求填写对应的单据,附上发票、购物清单、审批报告和合同等材料,待会计人员审核通过,相关领导签字后方能付款。具体签字权限及流程如下:
1.工资薪酬发放
职工薪酬是指日常给职工发放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工作量、课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离退休生活费等,是有政策依据且标准相对固定的职工薪酬。
经办人→部门负责人→会计→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
2.公务接待费
经办人→部门负责人→会计→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
3.其他经济业务
①支出金额<2,000元以下
经办人→部门负责人→会计→核算科科长
②支出金额≥2,000元<20,000元
经办人→部门负责人→会计→核算科科长→财务处副处长
③支出金额≥20,000元<100,000元
经办人→部门负责人→会计→核算科科长→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
④支出金额≥100,000元
经办人→部门负责人→会计→核算科科长→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校长
4.经费报账规定
①凡属于归口管理部门会签的经费,必须经过事前审批,报账时业务归口职能部门负责人不需再签字;
②凡属于部门行政负责人出差,必须经过其分管领导事前审批,报账时其分管领导不需再签字;
③凡属于跨部门使用经费的,不管金额多少需经费所属部门事前审批;
④凡属于需事前审批的经费,报销时无事前审批表或超过预算范围和金额的,财务人员有权不予受理。
第六条 调整和追加预算的审批
1.调整预算
(1)预算调整原则:部门预算中基本预算和项目预算不可相互调整,基本经费各项目间可按规定调整,项目预算各项目间不可相互调整。
(2)基本经费调整的程序:由使用部门提出,填写《部门经费项目调整申请》表,通过学校CRP办理审批,审批权限为:①在可调整项目范围需办理调整的,由财务处审批;②当不可调整的项目资金不足且其他经费有结余,需办理调整的,经分管校领导同意,由总会计师审批;经批准调整的经费,其支出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2.预留机动费
预算预留机动费,是为应对突发性和不可预计性工作或事件而预留的经费。对确需从预留机动费追加经费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机动经费使用申请》表,通过学校CRP办理审批,经分管校领导同意,金额2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总会计师审批;金额在2-10万元(含)的项目由总会计师和校长审批;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校长办公会批准;经批准追加的经费,其支出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现金结算支付的规定
(一)现金支付
1.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现金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含)。
2.发放给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教职工的慰问费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等可通过现金发放。
(二)银行转账和公务卡支付
1.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须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
2.发放给本校在职职工、长期聘用人员、离退休人员、在校学生的工资、劳务、补贴、课酬、奖助学金等须通过个人银行存折(卡)发放。
3.按照《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凡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单次消费额度在5万元以下,500元以上的公务支出事项,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并按照有关规定完成财务报账手续。单次消费额度在5万元以上的大额商品和服务类公务支出,应按照原办法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八条 经费支出相关管理规定
经办人所取得的原始票据必须符合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于不合理、不合法的原始凭证,财务处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受理;各部门采用银行转帐方式付款的,须在财务处转款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合法原始票据交回财务处;借支款项须在业务终结10个工作日内,到财务处办理报账或退款手续;不按以上规定时间办理事项的,财务处有权将暂停该部门一切开支,并发出催办通知书。